网上售卖假玩具被判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灵魂,也是企业最宝贵的财产。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创新权益。前不久发生在澄海区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就颇有警示意义。
自2017年7月份开始,杜某未经某动漫公司的许可或授权,在网上向东莞的彭某(另案处理)购买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三个系列玩具产品,并通过网店销售。2018年5月23日,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依法对杜某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一批侵权玩具产品。截至当天,杜某共销售假冒玩具产品共人民币53640元;销售侵犯著作权的玩具产品共人民币4130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共计货值147576元。
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侦查,杜某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被澄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0月30日,澄海区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办理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保护了玩具产业的创新权益,对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家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促进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
本报记者陈 敏
律师观点
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林斯丹律师认为,该案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比较典型的案件。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也不断转移到网络平台,成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重灾区。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在虚拟空间中展现出的新特征和新问题给司法认定工作带来不少困扰,急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予以完善,并提升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和畅通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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