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护服务内容及收费明码标价 汕头市拟出台意见加强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加强医疗机构陪护人员(以下简称陪护工)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秩序,维护医疗机构、患者和陪护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结合汕头市实际,市卫健局起草了《关于加强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12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陪护工不得有11项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陪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患者或者其亲属有偿聘请,或者自愿无偿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陪护和生活照顾的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陪护工的工作内容是:为住院患者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陪护,包括在责任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患者洗漱、梳头、翻身、叩背、大小便清洁处理、更换(或加减)衣服/尿布、剪指(趾)甲、喂食/水(禁食、鼻饲病人除外);污衣处置、病房保洁;陪伴病区内散步、肢体活动和行走功能锻炼;近距离代购生活品及其他合理需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陪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1、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2、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3、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4、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5、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6、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7、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8、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9、为患者解释病情;10、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11、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陪护工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
征求意见稿提出,陪护工的服务必须贯彻患者自愿的原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愿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陪护工必须由与医院签订协议(合同)的有资质的陪护服务机构(如:家政公司、物业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陪护工应与有资质的陪护服务机构签订雇用合同。因陪护工工作不当而引起的纠纷或意外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在有关聘用合同中明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陪护服务机构需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营业,为医疗机构患者提供生活照顾的服务机构。接受公安、市场监管、发改(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陪护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陪护服务合同,接受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不得擅自加价收费或变相多收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陪护服务。作为陪护工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陪护服务机构必须为从业的陪护工建立个人档案,制定陪护工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对陪护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尊重患者及其家属选择陪护工的自主权,并与患者或家属直接签订陪护工服务合同书,明确陪护服务的内容、陪护时间和相应的收费。
陪护服务收费须公示
征求意见稿明确,陪护服务内容及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社会监督。陪护服务机构要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置多种陪护工工作模式,如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班组)等模式,主要推荐一对多(班组)陪护模式。医疗机构要及时向陪护服务机构反映陪护工服务工作存在问题,要求陪护服务机构改进陪护管理工作。对服务质量与信誉差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陪护服务机构,将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病人及其家属推荐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陪护工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在陪护工上岗时,应向陪护工发放陪护工标识牌,并在陪护工结束陪护活动后将标识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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