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偷转他人 3001元判拘役 法律规定:使用他人银行卡账号给自己发红包和微信转账属盗窃
前不久,一名被告因犯盗窃罪,在濠江区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让人想不到的是,他犯案的过程竟然是在自己手机上,用微信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账号给自己发红包和微信转账。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有一天为了方便抢红包,居民林某借用被告人吴某使用的微信号参与抢红包,并将林某姐姐的农行银行卡捆绑在这个微信上,之后也一直没有解除绑定。巧合的是,林某将这张银行卡的支付密码写在了一张纸上,并被被告人吴某看到了。隔了一段时间,想到此事的被告贪心作祟,就通过自己的微信号,将林某捆绑在该微信号上的农行银行卡里3001元以发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形式,分多次转到被告吴某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账户里,瞒天过海占为己有。
稍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别人遗忘在餐桌上的钱包不能顺手牵羊,否则就可能构成盗窃罪;别人让你保管的钱财不能不还,否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同样的道理,捡到别人的银行卡不能贪心使用,否则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经银行卡持有人许可,不能在自己手机微信上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账号给自己发红包和微信转账,否则也构成犯罪。就这样,一时起贪念的被告吴某因为用微信偷转他人的3000余元而犯了法。濠江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说,微信发红包、抢红包本是一项活跃气氛的社交活动,但使用时应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如现在手机基本都绑定了银行卡,所以最好不要使用别人的手机玩游戏,也一定不要随意透露自己的交易密码。如果有朋友信赖你,借用你的微信号绑定银行卡,也不能起贪念而心存侥幸。因为未经银行卡持有人许可,在自己手机微信上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账号给自己发红包和微信转账,是一种盗窃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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