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索取非法债务 恶势力团伙受严惩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索取非法债务,借故生非的案件。一个恶势力团伙因非法高利放贷,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本息后,采用上门恐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暴力讨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最终受到法律惩处。
2016年底,吴某腾、肖某彬、陈某杰、黄某生四人组成非法放贷团伙,以各自发展放贷对象,平摊放贷资金、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进行放贷,在债务人逾期未偿还欠款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方式向债务人索债。2017年5月,吴某腾四人合伙非法放贷5000元给被害人汤某如,后因汤某如未按期偿还欠款,吴某腾、肖某彬、陈某杰先后三次对其进行威胁,强迫其签订一张3800元的借据,并强行索要汤某如自行车一辆。7月下旬,吴某腾四人又到汤某家中进行滋扰。因汤某如继续未偿还欠款,四人合谋殴打汤某如,逼迫汤某如微信转账500元给肖某彬。经法医学鉴定,汤某如腰部损伤已致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除此,吴某腾四人分分合合向其他债务人上门索债,采用踹门、张贴催款通知或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手段向债务人及其家属催讨欠款。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杰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杰、黄某生、吴某腾先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腾、肖某彬、陈某杰、黄某生合伙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索取非法债务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恐吓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腾、肖某彬、陈某杰还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腾、肖某彬、陈某杰、黄某生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生没有殴打被害人,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肖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高利放贷中高利息部分本就不受法律保护,放贷者还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此类行为已构成犯罪。
(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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