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未果生怒气 刺伤他人终获刑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一名工人因讨要被拖欠工资未果,持水果刀刺伤他人,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2018年2月12日14时50分许,在某制衣厂打工的林某芝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肖某英与其丈夫许某旭开办的制衣厂,向许某旭讨要被拖欠工资。因未谈妥工资问题,而许某旭顾自离开工厂,林某芝顿生怒气,遂走到正在该厂制衣台工作的肖某英身后,持水果刀刺了肖某英臀部两下,致其受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肖某英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同年6月21日,林某芝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芝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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