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拟出台办法规范经适房上市 满5年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交易

汕头日报 2019-05-13 15:24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近日,市住建局结合汕头市实际,拟定《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示内容,本市金平区龙湖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适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经适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销售,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适房只能由购房人(产权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除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情形外,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适房不得进行抵押。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购买经适房满5年(从取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计算)并取得经适房不动产登记证件的,购房人可以按以下规定交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进行上市交易或办理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证件。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经适房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上市交易时申报出售的价格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政府不予回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5% 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政府回购经适房的,对购房人投入经适房的室内装饰装修等费用不予补偿。回购的经适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配租。折旧年限从购房人签订经适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适房家庭,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适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其经适房的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家庭取得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和回购经适房的办理程序进行规范。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的,从申请上市交易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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