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深夜醉驾撞路边小店3人伤 借车人被追责遭刑拘

汕头日报 2019-05-09 08:23

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要受到法律惩处已是妇孺皆晓,但明知对方醉酒仍然借车给他驾驶的借车人也同样要被追责依法严惩。近日,澄海警方就依法处置了这样一宗交通事故,醉酒驾车者王某星和借车人孙某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25日凌晨1时许,澄海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文华南路与玉亭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小型客车撞上路肩便利店致店内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迅速到场处警,发现一辆号牌为粤D8M***的小型普通客车由于失控撞到路肩上的便利店,致使便利店内的三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便利店受损,而现场客车驾驶员汪某军(17岁,湖北省枣阳市人)及同伴王某星(21岁,河南省镇平县人)均浑身酒气,存在酒后驾车嫌疑。

经调查,4月24日晚,王某星和汪某军两人与另一朋友共三人一起饮酒至25日凌晨1时许后,王某星驾驶孙某扬借用的该辆客车乘载汪某军回家,中途将车交由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汪某军驾驶。由于汪某军没有经过驾车培训,缺乏驾驶技能,再加上醉酒驾驶,遂发生了车辆撞到路肩上的便利店,致使便利店内三名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便利店受损交通事故。而孙某扬(23岁,河南省邓州市人)则在明知王某星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借给王某星驾驶。经鉴测,王某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汪某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目前,王某星、汪某军、孙某扬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为什么酒后没有开车,却因一个简单的借车行为就成了共犯?澄海警方有关人士介绍,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可构成共同犯罪。据此,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孙某扬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并进行惩处。

警方提醒:广大驾驶员千万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更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或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报记者 林子海 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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