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拟修订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禁止暴力辱骂干扰司机安全驾驶

汕头日报 2019-04-24 08:15

本报讯 (记者周敏)23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记者了解到,《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将进行修订,优化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和线路、站点和道路隔离栏设置,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规范线路经营及管理秩序、完善车辆及站点配套服务设施、强化驾驶员营运行为,提高了公交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为汕头市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目前,全市公交线路131条,公交车2102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1333辆;全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比例超过22%,年客运量超过1.2亿人次,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半径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为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要求,汕头市将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列为2018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中的法规正式项目,并形成了《条例修正案(草案)》,经2018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十四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据悉,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公共汽车特许经营规定、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反馈机制、进一步规范公交站点停靠秩序、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等。其中,在《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在《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及其前后各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在《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涉及城市公共汽车停车站点范围内停放非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及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提出,“禁止以暴力、辱骂、威胁等方式强行干扰公共汽车驾驶员安全驾驶。鼓励乘客制止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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