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企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公开征求意见,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 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汕头日报 2019-04-21 08:13

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为深化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对其牵头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进行修订,征求意见稿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及积极稳妥三个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解决企业有关社会保险欠费欠账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定经济补偿、离岗退养等相关待遇,要与企业改革前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和产权转让收益情况相挂钩。要在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资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凡是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不具体、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企业产权变动。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了职工安置程序、分类安置职工、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等问题。其中,提出对六类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企业改革时应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有关待遇,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病医疗期未满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对请长假、停薪留职、档案挂靠、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等不在岗人员,企业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征求。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和离休干部,改革时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退休人员尚未纳入社会统筹的特区补贴费用,为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一次性预交医疗保险费用。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其离休干部按系统归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服务;没有行政局或行政管理部门的,离休干部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各区县改革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县委老干部局统一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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