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结伙抢劫落网 龙湖法院依法严惩一涉恶势力团伙

汕头日报 2019-04-15 08:14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涉恶案件,一个恶势力团伙相互纠集在龙湖区实施抢劫及寻衅滋事,该团伙成员最终因抢劫罪及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刘某与同案人杨某、江某学及李某鑫等人经常相互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汕头市龙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4月18日2时许,方某与杨某雇乘被害人李某江驾驶的摩托车前往龙湖区陈厝合南碧埠敬老院附近,准备与刘某、江某学、李某鑫会合。到达后,杨某向被害人李某江索要人民币200元,遭拒绝后,该恶势力团伙成员遂用石块、摩托车头盔等物或徒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强行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其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及手机1部。

方某因2017年7月12日在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某住宿部滋事,后被该住宿部经营者报警处理而心怀不满。2018年4月初的一天,方某纠集刘某、杨某、江某学窜至该住宿部,捡拾石块等物砸向该住宿部前台。2018年4月18日2时50分许,方某再次纠集刘某、杨某、江某学、李某鑫窜至上述住宿部,用花盆、单车等物打砸该住宿部前台花瓶、监控视频等物。

2018年4月20日2时许,方某、杨某在龙湖区某酒吧消费期间,因调戏杜某榕、陈某玲遭被害人陈某冰等人斥责、推搡,心怀怨恨,遂招引该恶势力团伙成员携带刀具到场滋事。期间杨某用刀砍中被害人陈某冰,致其受伤。方某、刘某、李某鑫、江某学当场被酒吧保安员控制,后交由民警处理,同案人杨某则逃脱。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凶器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还借故生非,结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又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亦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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