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猎捕4只野生鸟 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半月

汕头日报 2019-04-13 08:23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实习生尉添骄)一名谢姓男子在田间地头非法猎捕了4只野生鸟,结果被抓获归案。记者4月11日从濠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不久前,该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

2018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谢某在濠江区河浦街道河北社区石音坑水库旁农田中,使用电子诱捕装置及张网捕鸟的方法,进行非法狩猎。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该处捕获野生鸟3只,并在潮阳区棉田村收走一只被鸟网缠住的白鹭。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捕获的4只野生鸟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供其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现已生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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