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摩托撞倒骑车人致重伤 南澳一渔民无证驾驶无牌车肇事后逃逸,获刑3年半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撞倒骑车人致其重伤,肇事后置伤者死活于不顾,驾车逃之夭夭,南澳县青年渔民洪某汉如此所为罪加一等。不久前,此人因犯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被南澳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去年3月11日凌晨近2时,洪某汉驾驶一辆白色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南澳县后宅镇龙滨路自北往南行驶,在距中兴路与龙滨路交叉口(当地人俗称“宫前大圆”)往南50米处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方某发生碰撞,导致方某倒地后昏迷不醒、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洪某汉驾车逃离现场,并拆卸下肇事摩托车的受损零部件藏匿起来。
全身多处受伤的方某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南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时立案侦查,两天后将犯罪嫌疑人洪某汉抓获,并缴获涉案两轮摩托车及被拆卸的受损零部件一批。洪某汉归案后,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洪某汉原持有准驾车型为E(普通两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但该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28日,早已被注销,形同无证。2012年4月,他又因吸食毒品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送强制隔离戒毒2年。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洪某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合并处以行政拘留20天、罚款3000元后,去年4月3日,洪某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南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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