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构成放火罪获刑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放火案件,一男子因私人纠纷而在公众场合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幸好及时被阻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该名男子受到法律的惩处。
市民庄某睦曾在市区某商业综合体内一饭店工作,因为在该饭店工作期间右腿膝盖疼痛肌肉拉伤,饭店没有给予其要求的医药赔偿费,遂产生了报复吓唬该饭店的念头。2018年8月20日晚间,庄某睦用矿泉水瓶装了两小瓶煤油来到该饭店,往桌子和椅子上倒洒煤油,并从身上拿出打火机点着火,同时比划着要点火,随后被在场的饭店工作人员制止,上述行为并无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睦在公众场合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睦系犯罪未遂,放火行为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张妍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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