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灯光秀”符合条件有电费补贴 市府办印发施行《工作意见》鼓励单位个人参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推动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建立长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管理工作,美化、亮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近日,市府办印发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该《工作意见》有效期五年。
近年来,汕头市景观照明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一湾两岸”夜景、“时代广场灯光秀”已成为汕头市一张重要的城市形象名片。随着汕头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原有管理文件的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加强和完善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相关规定,解决工作中逐步显现的问题,成为当前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工作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的工作意见》主要分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为工作原则和组织机构。提出: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亮化美化环境的原则,塑造提升城市独有的形象,并与经济、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相适应。并对城市景观照明的概念做了规定,明确了城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规划
《工作意见》第二方面规定了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内容。明确要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列举式规定了鼓励和支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景观灯饰工程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的资质要求、光源节能环保的要求。提出:鼓励和支持在环汕头内海湾区域;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水体周边;城市广场、公园、游园等公共活动场所;高层建(构)筑物;具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及重要文化设施;城市主干道两侧建(构)筑物,城市次干道两侧八层以上(含八层或高度24米)建(构)筑物;城市桥梁和高架路等市政设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照明的其他建(构)筑物和场所等设置城市景观照明。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上设置景观照明;鼓励和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共同美化亮化汕头夜景。
景观照明设施的管养和补贴有详细规定
《工作意见》第三方面规定了景观照明设施的管养和补贴等内容。主要规定了景观照明的开启与关闭的时间:每年4月至9月期间为晚上7时至11时,其余月份为晚上6时30分至10时30分。规定电费补贴的标准和范围、申报电费补贴的条件和所需资料、亮灯考核方法和评定等次、电费的核定方法和补贴发放等。提出:由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经验收合格移交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各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项目,各区自行组织管理,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原则上由各区自行承担。为提高非公建业主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的积极性,确保城市整体夜景效果,对金平区、龙湖区和华侨试验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在本工作意见规定的场所和建(构)筑物,并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的景观照明项目的运行电费,可以进行补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单位电费补贴申请并审核,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负责补贴拨付工作。电费补贴标准为: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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