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法院审结一宗假酒案 两被告卖假茅台被判刑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审结了一宗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案件,两名被告人最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徐某岭、孙某敏均系多年从事酒类销售的人员。2017年1月份,徐某岭与被害人黄某才洽谈“贵州茅台酒”买卖事宜。随后,徐某岭找到孙某敏,让其帮忙提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孙某敏向他人购进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后,按照每瓶60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岭,徐某岭又将该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销售给被害人黄某才,后因发现假酒被害人黄某才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登记保存的108箱(共计648瓶)“贵州茅台酒”均属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又出具价格证明,本案被假冒的此类“贵州茅台酒”公司零售价为999元。经检验,上述假冒的108箱“贵州茅台酒”均符合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人孙某敏销售的108箱假冒“贵州茅台酒”总金额为388800元,被告人徐某岭销售的108箱假冒“贵州茅台酒”总金额为72156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敏对被害人黄某才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黄某才的谅解。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岭、孙某敏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孙某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杨如龙 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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