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郑剑戈
2019年1月18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各类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对城市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较大区域及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等重要地带的区域规划。”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涉及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一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涉及资产价值(原价)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五、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定价办法或者具体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一)污水处理费;
“(二)车辆通行费;
“(三)自来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四)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及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燃料附加费;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设施服务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清洁卫生费);
“(九)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韩江流域、榕江流域、练江流域、内海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八、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制定重大改革措施决策:
“(一)制定全市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区域性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四)全市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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