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检察机关严打危害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全力维护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汕头日报 2019-01-28 08:22

记者日前从市检察院获悉,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对环保、食药领域特别是污染环境案件一律优先办理。

检察机关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恪守法律法规,凡正在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予以监督和纠正。

故意购买有毒色粉腌制水果

赵某被判有期徒刑

俗话说:“病从口入。”如今人们购买食品时,最怕的就是不法商家在食品中添加有害物质。但在澄海区隆都镇开了一家小食品厂的赵某却偏偏铤而走险,竟然在腌制水果时专门加入有毒有害的物质。被管理部门查获后,澄海区法院以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原来,被告人赵某在澄海区开办了一家副食品厂,从事水果腌制生产经营。2015年6月底,被告人赵某从梅州市购买198.5公斤新鲜李子,并在潮州市潮安县庵埠镇一流动摊档购买约一克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罗丹明色粉,添加到新鲜李子中进行腌制,准备用于销售。2015年7月12日,澄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查封了这批李子并抽样送检。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验报告,样品中含有罗丹明B,抽样检验不合格。2016年4月20日,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由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7日移送澄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澄海区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向澄海区法院提起公诉。澄海区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澄海区检察院立足本职工作,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群众的生产、生活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开作坊长时间从事非法拆解

三被告被判刑并处罚金

两家专门从事废旧电器拆解的工场,长时间污染环境经营者却不收手,被查处时现场查获的废旧电路板竟然重达50多吨!为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潮阳区检察院从严打击,对三名被告人从严从快依法提起公诉。最后,潮阳区法院对三名被告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案件的相关犯罪人员。

自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郭某伙同另两人(另案处理)在潮阳区贵屿镇郭某住处非法开设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并雇佣4名工人(均行政拘留)进行拆解废旧电器活动。同年11月初开始,被告人郭某又在潮阳区联堤村非法开设废旧电器拆解工场,再雇佣4名工人(均行政拘留)进行废旧电器拆解活动,并雇佣被告人郭某在工场从事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对郭某两处非法拆解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郭某等和有关工人,于贵屿镇联堤村工场查获废旧电路板重39.928吨,于另一处工场查获废旧电路板16.608吨。经鉴定均属危险废物。

本案由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等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月16日移送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阳区检察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潮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潮阳区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在该案中,潮阳区检察院坚决做到两个“零容忍”:一是对涉嫌污染环境人员“零容忍”。本案中该作坊从事非法拆解时间较长,为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潮阳区检察院从严打击,对三名被告人从严从快依法提起公诉。二是对涉嫌污染环境漏犯“零容忍”,有效打击污染环境案件的相关犯罪人员。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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