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广纳民智民意 二孩时代如何破解教育规划建设难题?
近年来新建的汕头市金阳小学大悦校区,缓解了周边住宅区没有小学的困境。
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教育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而城镇之间学校的规划建设布局是衡量一个地方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加强城镇“幼小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2018年,实施了12年的《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被正式废止。同时,汕头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与2006年版本相比,《条例》有什么新亮点?经历了什么样的立法过程?随着“全面二孩”时代来临,如何破解汕头教育规划建设等方面的难题?对此,汕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进行了一番解读。
●文/图杨立轩
三次专题审议促成《条例》出台
2006年9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随后多年这一条例实施取得积极成效。市、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履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着力推进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伴随“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汕头市在中小学校特别是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基础教育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汕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2006年的条例实施以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批新的政策规定,一些相关技术指标已经有了调整。与此同时,汕头市经过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提升固化。
党的十九大指出,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该负责人认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顺应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新期待,统筹配置、科学布局、规范管理和保护特区内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切实解决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学位不足和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推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制定《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7年,《条例》制订工作启动后,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仅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还历经了汕头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专题审议,最终促成《条例》出台。
2018年2月,汕头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将《条例(草案)》发送给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同年3月,汕头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教育局有关《条例(草案)》制定的背景、过程和相关情况汇报以及其他市直有关单位和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还到市教育局召开专场会议,听取各区县教育局负责人及部分学校负责人的意见。
鉴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事项上已经完全涵盖了原有条例,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同时废止了《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明确“幼小中”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那么,新实施的《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
据了解,新实施的《条例》共分为5章40条。从内容上看,不仅细致明确了规划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内容,还从保护及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根本上解决了学校规划建设的用地难问题,为学校的建设及配套设施完善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主体责任,也为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此外,《条例》从统筹配置、科学布局、规范管理和保护特区内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解决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学位不足和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推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在特区范围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相关主体义务以及违反条例规定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符合汕头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和基础教育事业的实际情况,总体上合法、可行。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的专项规划作出进一步规定。
该负责人说,规划是“龙头”,编制并落实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保证学校布局与生源分布相适应、学校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同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
据介绍,《条例》确定了专项规划的地位,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同时,强化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用地预留之间的对应衔接,明确“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并要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以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另外,《条例》还从三个档次确定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的标准。对实践中可能存在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配建标准的情形,作出"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
旧城改造应预留“幼小中”用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加,现有中小学、幼儿园面临着教育建设用地不足、教育资源配置不够等难题,新实施的《条例》又是如何破解?
对此,《条例》在明确人民政府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主体责任的同时,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适当提高了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
标准包括:每千人口按7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每千人口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每千人口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制定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解决“大班额”、入学难等问题。同时明确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要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增容工作,学校周边长期闲置或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并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而建设项目配套的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有了土地和资源保障,资金又该如何筹措?《条例》同样加以明确规定。
该负责人说,为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投入,《条例》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同时,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对于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定建设资金从财政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集。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多元化社会办学在《条例》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例》规定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幼小中”应与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近年来,随着人口增加,学位供给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在大型住宅区密集的汕头东区,优质学位更显稀缺。
对此,《条例》结合汕头市目前的实际,在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制度安排上,明确“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和“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两种模式。
《条例》要求“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严把土地供应、规划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权属登记各个关口,实现源头、过程、结果的全方位管控,确保学校如期配建、保质推进。
比如,要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明确开发建设单位的建校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规定范围,还新增了配套项目“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这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该负责人表示,为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滞后或无法交付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四个同步”,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强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同时要求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履行质量安全保证义务。
此外,《条例》也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保护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负责人说,《条例》一方面强化学校规划建设的保障措施,禁止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以及“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执行到位;另一方面,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保护,对汕头市学校周边环境建设中存在的安全、交通、消防、文娱场所、集贸市场、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保护中小学生和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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