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偷排废水污染环境 6被告分别获刑1年半至半年不等并处罚金

汕头日报 2019-01-17 07:53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马丽堃)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两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6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文某忠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

2016年7月,文某忠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向马某武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渡头村的一处铁皮棚作为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并购置了1台粉碎机和2台磨料清洗机,雇佣姜某、罗某俊负责操作机器,由文某峰协助负责作坊管理。该作坊工人使用粉碎机将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粉碎成小颗粒,然后将粉碎好的小颗粒塑料倒入磨料清洗机,用水管抽取井水倒进搅拌冲洗干净,再加入沙、水、塑料对小颗粒塑料表面的镀膜和漆进行磨洗,经过机械搅拌磨洗将小塑料颗粒磨洗干净光滑后包装,最后由文某忠联系客户出售牟利。作坊生产期间产生的污水流入磨洗机旁边一个小水坑,经过滤杂质后流到沉淀池,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便通过沉淀池里的一条封闭大塑料管连接到渡头村的生活水沟,直接向外排放。经环保部门对该作坊排出的废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铜58mg/L,超过总铜执行标准116倍;锌51.8 mg/L,超过总锌执行标准25.9倍;镍18.9 mg/L,超过总镍执行标准18.9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忠、文某峰、姜某、罗某俊结伙在经营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铜、镍、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文某忠为主犯,其余为从犯。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忠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峰、姜某、罗某俊有期徒刑10个月、8个月、8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17年4月20日,罗某海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向庄某和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泗美村的3间铺面作为废旧塑料分拣及清洗作坊,然后从外面购进废旧塑料,通过手工进行分拣,如手工无法分拣即通过盐水进行沉浮分类,最后用水进行清洗。从2018年8月1日起,罗某海雇佣张某道在作坊里负责用盐水沉浮分拣及清洗塑料。该作坊在分拣清洗塑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通过作坊地面的渗坑直接排放渗透进泥土里。经对该作坊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总铜超标9.02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海、张某道结伙在经营废旧塑料分拣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罗某海为主犯,张某道为从犯。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海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道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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