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10件,立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汕头日报 2019-01-15 08:11

本报讯(记者周敏)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加快立法进程,增强立法实效,共审议法规10件,其中,制定法规2件,在审法规1件,修改法规4件,废止法规3件;完成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法规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改善营商环境、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民安等主题安排立法项目,保证了党委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衔接。比如,汕头市正在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内秀外名的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对公园广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适应新需求,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立法规范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共享美丽家园。条例首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创设公园广场永久性保护名录制度,完善公园广场名录和分类、等级管理制度。条例在公园广场建设与保护规划中融入“汕头元素”,更好地体现潮汕人文特点。条例回应社会热点问题,细化噪声污染规范和宠物管理制度,并对公园广场规划建设要求、服务使用规定、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巩固汕头市创文强管成果,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从法治层面有效解决汕头市公园广场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汕头市在中小学校特别是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省相继出台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呼应现实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的新期待,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条例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具体内容、建设标准、报批要求以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项规划需要执行的配套工作;明确了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各项要求;明确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调整、重建、临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场所或设施禁止要求;明确了相关各类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落实。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现代化和学前教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质量提升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汕头市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如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仍制约着汕头市消费品质量水平。有必要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消费品质量治理格局,提升汕头市消费品质量水平,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为此,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先后研究梳理了近年来国家、省、兄弟城市和本市消费品质量方面的立法和政策,整理分析了条例草案涉及的立法焦点和难点问题,充实了消费品质量促进产业发展的条文,删除了和上位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调整了条例内在的逻辑关系,对条例草案的内容做了重大修改。该立法围绕新要求,有利于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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