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

汕头日报 2019-01-14 08:19

汕残联〔2018〕107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1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汕头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居家护理和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工作按照“救难、透明、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查确认、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户、建档立卡户、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2)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精神残疾人;

(3)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及护理的残疾人;

(4)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作为认定标准。

第四条当年度已享受市残联系统抢救性康复训练资助或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护理的残疾人不列入本办法救助范围。

第五条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从2019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2021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23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救助人数以上一年度已核查同意的救助人数编排救助计划(最终以符合条件的人数按实救助),救助资金纳入市预算安排。

第六条救助对象只需办理一次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列入长效救助范围。首次申请救助的残疾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汕头市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可于市残联网站自行打印),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簿;

(2)残疾人证;

(3)低保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本,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实的本人及家庭困难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资料;

(4)属重大疾病的申请对象,需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能说明其伤残、失能程度的相关病历、疾病资料;

(5)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属监护人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能说明监护关系的合法资料)。

第七条区(县)残联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核查,按本救助办法规定条件逐一核实,必要时拍照或录像存档。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从次季度起享受救助;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区(县)残联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申请复核,市残联应于接到申请人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区(县)残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划拨上一季度救助资金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指本人或监护人账户),并将救助对象变动情况季报表报市残联备案。

区(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将全部救助对象汇总表报市残联,作为下一年度市预算依据。每年4月中旬前,市残联对上年度拨付各区(县)救助资金进行结算,并预拨本年度市级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每年4月底前,市残联将上一年度全市救助对象名单、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区(县)残联要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上门复核,及时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及康复情况,对已去世、脱贫、康复或户口迁出本市者应予以减员,并从发现次月起停发救助金。市残联视需要不定期组织抽查复核。对故意冒领者,追回冒领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及政策法规变化的情况再行修订。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其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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