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促进发展 保障善治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综述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一年来,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更加注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年共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议案5件,制定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10件,并开展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一、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城市创新创业活力和经济发展的质量。一年来,市政府紧紧围绕推进营商环境综合改革、重塑营商环境优势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促进和保障作用。为了加快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的建设步伐,推动海外华侨华人与祖国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为了深入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双提升,保障汕头消费品质量安全,促进消费品质量提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条例(草案)》;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投资审计监督,依法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推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和广东省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城市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汕头营商环境,通过《汕头经济特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为了适应汕头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对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新的要求,对原有的规划技术标准进行相应调整,重新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国务院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有关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拟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二、加强民生领域立法,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市民
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让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市委市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年来,市政府继续加快民生领域立法。为了落实国家、省的新规定新要求,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汕头市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为了规范礐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礐石风景名胜资源,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旅游、娱乐健身等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礐石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线路经营及管理秩序、完善车辆及站点配套服务设施、强化驾驶员营运行为,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为了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有关就医管理、中途参保、参保激励机制等制度,完善城乡居民享受住院、大病保险、特殊门诊、普通门诊和家庭病床等多种保险待遇,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汕头市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办法》。
三、加强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之一,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是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一年来,市政府注重用制度创新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为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汕头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定》;为了加强特区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落实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遏制和消除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倒废弃物、乱贴广告、损坏绿化地花草及树木等不文明现象,推进创文强管各项工作的落实,制定《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汕头市市容市貌,推进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落实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适应新形势下汕头市经济发展和政府工作的要求,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拟出台《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规定〉的决定》;为了配合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强化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村民住宅建设指标,规范村民住宅报建流程,明确对违法村民住宅建设的处置,正在研究修改完善《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四、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2018年,市政府注重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推动政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精神,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加快法治汕头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加强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委领导立法的工作机制,完善市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立法涉及重大改革和重要决策,须报市委讨论决定。立法计划的编制、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向市委报告”的要求,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将党的主张和意图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中,明确政府立法工作向市委报告的事项范围和程序规定,制定《汕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为了对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要求、形式、内容、时限和公众意见的吸纳及反馈等进行规范,结合政府立法过程中,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部门在起草、审查法规草案、规章环节,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活动的工作实践,出台《汕头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特征、制定规范和程序等要求,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实施了《关于贯彻实施〈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涉及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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