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消防等都是瓶装液化气的相关管理部门,然而多头管理却都管不到位 小小“煤气罐” “婆婆”七八个

汕头日报 2019-01-03 08:1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管理事关千家万户的安全,国家对其检测、充装、运输和销售等全流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

记者调查发现,一个小小的“煤气罐”,其实管得到它的“婆婆”不止七八个。然而,恰恰是这种“多个部门各自具有部分管理权限”的多头管理模式,导致对瓶装气的管理其实管不到位。

记者先后走访市质监局、住建局、交通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大家纷纷表示,在发挥各自职能实施瓶装气监管时碰到不少难题。

燃气企业:

举报违法行为居然“投诉无门”

国家法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但由于瓶装石油气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实际上燃气的行业管理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府文件,实际工作中“管”得着瓶装气的部门可真不少:

像瓶装气的充装、设点销售,以及非法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由住建部门许可、管理和查处;

涉及瓶装气的流动摆卖案件,则归城管执法部门管理;

使用不合格钢瓶的,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无营业执照”经营瓶装石油气,即“黑气点”的,归工商部门管理;

瓶装液化气的运输环节,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交警管理;

如果是妨碍公共安全的瓶装液化气案件,则是归公安、消防部门管理。

此外,还有区(县)、镇(街道)按辖区管理和守土有责的原则,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有业内人士透露,正是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导致对瓶装气的监管存在“真空地带”,“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肯定就会有某些环节"没人管",或者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广东中石油昆仑液化气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就向记者反映,他们曾经遭遇到的一个满怀苦涩的“笑话”。原来,不久前,“昆仑”的职工在中心城区路边发现,一辆破旧的普通货车上,满载一车已经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部分钢瓶仅凭他们肉眼辨识就是不合格钢瓶。然而,当他们想举报这种违法行为时,却傻了眼:

交警部门说,只要车辆没有乱停乱放,他们没法管;

消防部门说,只要没有出现燃气泄漏爆炸,他们没法管;

交通执法部门说,只要车辆是静止停放而不是在路上跑的,他们没法管;

住建部门说,只要燃气瓶是放在车子上的而不是店里的,他们没法管;

质监部门说,只要燃气瓶出了充装站,他们就没法管;

安监部门也说,我们不是燃气行业的执法主体啊!

那么这种明显违法的安全隐患,到底该由谁来管呢?不仅是企业,记者至今也弄不明白。

市住建局:

没有执法队伍管理“力不从心”

作为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住建局负责燃气充装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瓶装气销售便民服务点的管理。

据市住建局副调研员林平元介绍,企业申请设立瓶装液化气充装站,首先要向规划局申请土地许可,其次是建好充装站,当然充装设备要经过质检部门的审批,消防安全条件要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还要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最后才由住建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在整个链条,住建局属于燃气充装站安全管理的末端。近年来,随着大力提倡使用管道燃气,汕头市也没有申办新的充装站。

而在对瓶装气销售的市场监管方面,林平元表示也很无奈。他告诉记者,市住建局的“燃气管理科”同时也是“住房保障科”,科室除了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外,还负有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发展工作等职能,但这个科室只有这么几个人,根本没有专业的执法队伍,面对大面积的燃气行业管理执法工作显然力不从心。“市场维护必须有执法队伍,不然只能"文来文往",没有具体的手段和队伍,就无法保持一种长期稳定的监管方式。在瓶装气监管上,目前缺乏常态化管理机制就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林平元表示,包括燃气充装站的设立权限,也于2016年下放到区县一级,在现有条件下,他们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的基本方式,就是在宏观上为区县行业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很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区(县)、镇(街道)落实。

据了解,自去年10月12日接到市安委办《关于转办广东中石油昆仑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信访事项的函》后,市住建局立即督促金平、龙湖两区住建局针对信访件提出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整治。

金平区住建局组织对辖区内各燃气企业的充装站、便民服务点逐一排查,严控存放实瓶数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加大力度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片区等区域以及住宅楼下等非法燃气经营场所进行清理。此次重点检查对象是从信访件清理出来的35个燃气经营点,其中对气瓶存放超量的润能龙祥承德店、得源燃气长厦服务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无证经营的润能佳南燃气有限公司佳馥经营部,发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通知书。金平住建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他部分信访举报的情况还在逐一核查处理中”。

龙湖区也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瓶装燃气销售黑点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燃气储配站和经营点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查处打击各类“黑气点”。据统计,专项整治活动期间,龙湖区6个职能部门和7个街道(镇),分批次出动检查人员64人次、执法车辆24台次,对辖区内4家燃气企业、36个燃气便民服务点进行地毯式排查,依法取缔违规便民服务点2个、燃气销售黑点4个,现场收缴各种规格的燃气瓶48个。

市质监局:

管住了市区气瓶却管不住跨市气瓶

瓶装液化气的充装以及液化气钢瓶的检测,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市质监局介绍,瓶装液化气充装站的气瓶充装许可证过去一直由省质监局核发并实施管理,2013年后这一权限下放到市质监局。而液化气瓶检测站的检测资质,目前仍由省质监局核发,并由市质监局实施属地管理。据悉,目前全市的瓶装液化气充装站有55个,液化气瓶检测站则有3个。此外,为方便管理,市质监局还对全市的液化气钢瓶实施登记管理,成批登记发证,一万个钢瓶核发一个证,目前全市有“身份证”的钢瓶达到155万个。

在对液化气充装站的具体管理中,市质监局主要通过不定期抽查抽检的方式加强监管,以确保各充装站规范操作,如在充装前是否对气瓶进行自查、辨认;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过期瓶、不合格瓶坚决不予充装;是否把鉴别为不合格的钢瓶送交检测站检测,等等。据悉,自去年10月12日市安委办召开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稳定协调会后,该局组织进行对气瓶充装和检测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充装不合格气瓶行为4宗;尚未发现违法改造气瓶行为,但对3家检测站存在检测信息涂敷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蔡向鸿介绍,充装站每月的充装数量也要同时报送到市质监局。而从全市各充装站报送的统计数据动态变化中,该局可以及时发现市面流通气瓶的异常。因为一般情况下,全市的用气需求量会保持相对稳定状态,如果单位时间内充装数量比去年同期有明显下降,则意味着有可能汕头市内的气瓶外流到临近城市充装。为此,汕头市经常与潮州、揭阳召开联动会议,但是依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跨界、跨区域充装的现象,“严格来说,每个钢瓶都处于流动之中。我们可以通过严管自己的充装站,管住我们的气瓶,但却管不住其他城市的充装点给不合格钢瓶充装后又流进汕头市”。

对气瓶检测站的管理,市质监局也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据统计,截至去年8月份,全市55个充装站共送检了24.7万个钢瓶,其中有6.4万个钢瓶报废处理。同时,市质监局也会通过每月收集3个检测站的检测数据,严格把控每个检测站每月检测的气瓶数量和报废瓶数量的比例。该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科长谢振翔告诉记者,“在各种检查中如果发现问题,我们会立即予以处罚,责令其整改,日常工作中也注意加强有关宣传教育”。此外,市质监局每年都要召开充装站、检测站约谈会,会上集体签署安全责任书。

谢振翔介绍,为了管住、管好气瓶质量,近期全省正在推广钢瓶“电子身份证”制度,要求投入市场的液化气钢瓶都要在瓶身上涂敷上二维码,以及供气企业的商号、警示标志、燃气介质特征等标志。用户只要扫描二维码,这个气瓶的气瓶状况、流转轨迹等信息“一目了然”,“这种做法,相当于每个钢瓶都有了唯一的电子身份证,出了问题可以追溯燃气服务点、充装站、检测站等全流程,倒逼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质量监控”。据介绍,目前汕头市已有5家充装站开始推行这种制度,不同供气企业的钢瓶也会涂敷成不同的颜色,提高钢瓶的辨识度。

市交通执法局:

源头管理未规范末端执法难

瓶装液化石油气是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驾驶专业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运输。危险品运输车辆常常被称为“流动炸弹”,管不好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无从谈起,而行使这一管理职能的正是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据介绍,从去年5月份开始,该局对燃气终端配送运输领域进行重点整治,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危险品运输市场整治相关方案,出台市场执法规范;从严规范执法,重点打击燃气终端配送运输领域的非法营运行为;在安委办组织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值班值守,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队伍,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据悉,从去年5月份至10月10日,该局查处的瓶装石油气违法运输行为共83宗,转运移交石油气钢瓶3275个。

该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乔大鹏告诉记者,部分液化气经营者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淡薄,一些人其实十分清楚没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就不具备运输石油气钢瓶的条件,却明知故犯、屡罚屡犯,甚至还出现同一辆车多次违规的恶劣行为。更有甚者,有的经营者使用报废车辆运输瓶装液化气,最近一段时间还发现采用隐蔽性更强的面包车、SUV、三厢小轿车等来运输气瓶,安全隐患更为突出。

去年以来,随着交通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违法运输瓶装液化气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发现和取证的难度加大。“日常巡查时,有时通过车窗缝隙会看到气瓶的身影,或者是车辆经过时听到里面有气瓶晃荡、碰撞的可疑声音,我们就会在红灯停车时要求对方接受检查。”执法人员还介绍,交通执法的处罚主体是运输行为的具体承运人,是一种行为罚,“因为车主和司机经常不是具体承运人,车主容易查,但承运人不容易查。只要承运人无法确认,就不能随便实施处罚”。因此,执法过程中也不时会遇到查不到承运人无法举证而导致办案“难产”的情况。

乔大鹏也表示,规范瓶装液化气运输行为,交通执法其实处在管理的最末端,如果在源头管理上能够更加规范,比如充装站坚决不让非专业车辆运走液化气钢瓶,坚决不给不合格瓶充装等等,从源头管控上用力,就可以大大降低后续执法的难度。

而针对市质监局提出的“跨界、跨区域充装气瓶”现象,市交通执法局则表示,在截至去年9月19日为止查处的涉及瓶装燃气的80宗案件中,尚未发现跨市充装的情况。

主题策划苏伟钿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张明纯

陈欣琪

蔡僖婕

新闻推荐

转售为租抢客现象增多

广州二手房买卖走下坡路二手住宅买卖持续下跌,业主转售为租现象明显增加。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统计,自4月份以来,广...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