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覆盖面 汕头市出台办法救助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汕头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居家护理和治疗救助的长效机制,汕头市制定出台《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14年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实施了《长期卧床特困残疾人救助试行办法》,至2017年共救助困难长期卧床残疾人6294人次,惠民成效显著。2018年,鉴于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贫困长期卧床残疾人救助政策,提升保障水平,经总结几年来工作实践,并广泛征求意见,市残联、市财政局组织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长期卧床贫困残疾人救助办法》。
救助办法提高了救助标准并实现逐步增长,提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从2019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2021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40元,2023年起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救助人数以上一年度已核查同意的救助人数编排救助计划(最终以符合条件的人数按实救助),救助资金纳入市预算安排。”同时,办法适当扩大了覆盖面,将可申请本办法救助的“特困”残疾人改为“贫困”残疾人,把精准扶贫脱贫贫困户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户、建档立卡户、特困职工等低收入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在家进行治疗护理一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四肢瘫、偏瘫、截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2)伴有严重躯体性疾病的精神残疾人;(3)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症肝炎、严重颅脑外伤、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严重意外创伤等七类重大疾病,长期卧床在家进行治疗及护理的残疾人;(4)经区(县)残联入户核查确认并报理事长签名认定的其他长期卧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作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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