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召开 齐心协力落实好深化机构改革任务 方利旭代表市委常委会作讲话
12月29日下午,中国共产党汕头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市委会议中心大会堂召开。本报记者 李俊伟 摄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12月29日下午,中国共产党汕头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市委会议中心大会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及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机构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推动落实。
市委常委会主持会议。市委书记方利旭代表市委常委会作讲话,并就《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作说明。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汕头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决议》。
方利旭在讲话中指出,地方机构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市县机构改革是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汕头市必须完成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省委已经批复同意《汕头市机构改革方案》,标志着汕头市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省委的部署及这次市委全会的要求,齐心协力落实好汕头市深化机构改革各项任务。
方利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上来,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市县机构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要深刻学习领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真正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政治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二要牢牢把握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更加突出民生,确保汕头市机构改革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指明的方向前进。三要准确把握汕头市深化机构改革的实践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接轨的体制机制,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激发特区发展活力,为统筹推进补齐“三大短板”、突出“四个重点”、打造“四个平台”,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方利旭强调,要全面落实深化机构改革任务,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符合汕头特点的市县机构职能体系。一要突出政治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着力构建运行畅通、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健全党委对重大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强化党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优化党的组织机构,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二要调整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更多“放”、更好“管”、更优“服”,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特区再出发、再创汕头新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统筹推进人大、政协、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综合行政执法等各项改革,形成协同联动新格局。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机构改革中一一清理规范,确保不留死角。
方利旭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全过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汕头市机构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服从大局,科学谋划、精心组织、严明纪律,确保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取得预期效果。要强化责任担当、发挥领导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督导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要稳妥有序推进,狠抓任务落实,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决不能出现任何空档期。要按照先转隶、再做“三定”的原则,明确职责划转、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规定,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要严明纪律规矩,营造良好环境,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机构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全会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决完成好深化机构改革各项任务,为加快汕头经济特区发展,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市委委员68名,市委候补委员10名。
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有关领导同志,市纪委副书记、常委,市监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省直驻汕有关单位党员主要负责同志,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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