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残疾人 基本康复需求 汕头出台实施意见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推进汕头市成年肢体残障康复治疗及训练工作,最大程度地帮助肢体残障患者恢复功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生活质量,汕头市制定出台《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成年肢体残障患者门诊康复救助实施意见(暂行)》。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实施意见明确,本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是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或尚未办理残疾人证,但属于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的肢体残障患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救助:1、患有偏瘫、截瘫或者骨关节疾病,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有康复治疗价值;2、接受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后或外伤致残,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价值。
根据实施意见,受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门诊康复治疗及训练,其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已报销的费用之后,其个人自付部分由市残联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月最高资助1000元(低于此标准按实计),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首次申请起最长资助3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的受助对象最长资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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