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18〕39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
为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贯彻意见》(汕府〔2017〕13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创业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9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新要求,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为抓手,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贯彻意见》(汕府〔2017〕13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汕银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类型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符合借款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种类型。
二、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在汕头市范围内创办初创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持有汕头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自主创业和联合起来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期限不受此经营期限限制)。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一定的还贷能力。
3、借款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由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够提供经办金融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借款保证(如汕头市财政供养的在职人员的信用担保;其他有固定收入来源人员的信用担保;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
5、有效带动就业1人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不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经人社部门确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贴息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捆绑性”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相关规定享受贴息。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50%的水平给予贴息。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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