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
关于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 环境违法行为办法》的通知
汕市环〔2018〕716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保税区环保局,华侨试验区规建局,濠江区城环局,市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环保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统一办理奖励金审批发放,区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现场核实查处,提出奖励建议。
(一)受理部门:市环境保护举报投诉中心(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二)接受举报的途径:
手机号码:13360812369
电子邮箱:
2035773531@qq.com
微信号:STHB12369(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QQ号:2035773531(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第五条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报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1、印染(含水溶、洗水等工序)、造纸、电镀(含印刷电路板加工)重污染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在禁养区建设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3、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2、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码头、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查证,如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尚未达到3吨的;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6、违法违规设置、管理排污口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或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3、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漂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小造纸、小制革、小电镀等“十五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5、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
6、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涉嫌环境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6、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的;
7、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五)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5000元奖励;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最高30000元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举报手机电话13360812369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号、QQ等形式进行举报。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鼓励举报人现场指证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
第七条举报案件的甄别、转办,奖励审批、奖金发放、举报人领取奖金遵循以下规定:
(一)举报案件的甄别、转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对举报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甄别,对举报案件信息清晰的(包括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清晰的违法事实,特别是举报人附有证明违法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材料的),按照管理权属,直接组织调查核实或转属地区县环保部门调查核实。
(二)奖励金审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后,奖励对象和奖励金由市环保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各区县环保局(分局)在对举报的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已采取拆除设备清走原料等措施、已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涉嫌环境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案件建议奖励的对象和奖励金金额等书面呈报市环保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三)奖励金发放:奖励金应在案审会审议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举报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可依举报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举报人需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信息,若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或微信转账的任意一种方式。对于举报人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市环保局财务部门负责按照案审会的决定将举报奖励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对于举报人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市环保局财务部门按照案审会的决定将用于微信转账发放的奖励金划拨微信号STHB12369(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由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奖励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举报人的微信账户,并截屏留存转账凭据。为避免奖励金冒领,对于通过电话方式举报或者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领取奖励金的举报者,可于举报时预留6位数字的密码,供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发放奖励金时核对。
第八条对举报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报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顺序以环保局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如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的;
(五)举报人表示自愿放弃所获奖励的。
第十条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各区县环保局(分局)应根据管理权限,依法调查核实公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应建立奖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金核发管理档案。
市环保局每季度统计查处办结的举报案件和奖励金发放情况,并在公众网或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奖励金发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五条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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