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检察机关从严打击产销不安全食品行为,严处污染环境小作坊经营者 紧盯环保食药领域犯罪
近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对环保、食药领域特别是污染环境案件一律优先办理。
检察机关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恪守法律法规,凡正在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予以监督和纠正。
小作坊排污水污染环境严处
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昆在潮南区陈店镇开办一间无牌证电镀工场,在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李某从事电镀加工集成电子配件业务。期间,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管道排入工场外北侧排水沟。2017年3月3日,公安机关联合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查获了该工场。
经鉴定,该作坊排出的废水总铬、总铜、总镍浓度和PH值均严重超标。潮南区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昆、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严重危害水环境,造成水污染,对此,不管工场大小、是否是雇工都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工场虽只有经营者陈某昆及工人李某,规模小,但两人均受到相应的惩处,这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从严打击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
自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农某机伙同同案人“老头”“王老三”(均身份不明),向同案人张某明(在逃)租用位于潮南区仙城镇利陂村临时搭建物用于经营死猪肉肉制品加工工场。该工场向多处购进死猪并进行屠宰分类,然后生产制作成香肠、猪油、排骨、瘦肉等进行销售。同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农某华及同案人农某平(另案处理)受雇在该工场参与生产制作肉制品。期间,被告人梁某军向该工场购买无检验检疫标识的香肠等肉制品进行销售。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汕头)检验,从梁某军处缴获的肉块、香肠抽样检验不合格。
本案由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农某机、农某华、梁某军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南区检察院随后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农某机、农某华、梁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近些年来猪肉问题屡禁不止,在本案中,潮南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农某机等三人的犯罪行为予以从严打击,对本地区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具有重大震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本报记者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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