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3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汕头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17〕16号),切实做好汕头市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分为A类人才、B类人才二个层次。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对象为,已在汕头市工作、创业或与汕头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遵纪守法,未受过各类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才。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根据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
第六条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汕头市人才金凤卡”(以下简称“金凤卡”),可享受汕头市相应的政策待遇和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其中,A类人才可申领“金凤卡”金卡,其父母、配偶、子女可申领附属卡;B类人才可申领“金凤卡”银卡。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进行验证后,填写《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加具推荐意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
1.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相关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2. 有效的身份证明:(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交本人护照,具有港澳台身份的,提交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 劳动合同或者与单位签订的聘用意向性协议(承诺认定后3个月内签订工作合同,并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金凤卡”制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
(三)公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和“金凤卡”,并给予享受相应一站式服务(见附件2)。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120日内仍在汕头市工作或创业的,可申请延期,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延期申请的,需按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条“金凤卡”的管理如下:
(一)“金凤卡”持有人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二)“金凤卡”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先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延期,并在“金凤卡”有效期届满前,提前45日进行延期申请。
(三)“金凤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提供本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称号,并收回其《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及“金凤卡”,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一)使用虚假材料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的;
(二)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的。
(六)与汕头市用人单位达成工作意向并通过高层次人才认定,自通过认定起3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1.汕头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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