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改革开放与法共进的实践与思考
□廖文松 黄植龙
改革开放40年来,汕头经济特区发挥“试验田”和“窗口”作用,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并驾齐驱,利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优势,制定实施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地方性法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新基层治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实践和创新,创造了多个“全国率先”:在全国率先实行24小时审批答复制度,开创了政府机关实行承诺制的先河;建立四个经济特区中唯一的顾问委员会;率先提出“放开视野、放宽政策、放胆试验、放手大干” “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投资一片,获益一片”,大力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设立首个经济特区创汇农业发展区,在全国率先实现“吨谷市”;率先启动京粤地区博士后科技开发基地,形成企业、政府和科研单位三位一体机制;率先利用网络技术改善市场经济监管方法,开通国内第一个地方政府信用网。法治建设为汕头改革开放提供有力保障,全民自觉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良序加快形成,并延伸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一、开拓创新法律服务和普法方式,养成遵法守法学法用法良好习惯。改革开放伊始,汕头经济特区司法机关带头转变观念,积极开展普法工作,每月组织领导干部学法日活动;成立普法讲师团;每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学法考核,抓好重点对象普法;创办《法律服务》期刊;在全国率先尝试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体制改革,在乡镇试点建立法律服务所。市法学会组建法治小演说家报告团和公益法律服务志愿团,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与汕头电视台联合举办“法治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为民服务,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为保护农村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灵活运用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开启汕头特色立法。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汕头经济特区立法权,2000年3月颁布实施的立法法,赋予汕头较大市立法权。改革开放以来,汕头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法规规章填补了目前国内空白。截至2018年,已经制定现行有效的特区法规42件,其中,对国家没有直接上位法律的法规23件、对国家法律作出细化规定的法规13件、授权决定对法律部分规定作出变通的法规6件,为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如:2005年1月和2016年10月相继出台修订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规范了供用电市场秩序。另方面,加快科教文化、社会管理和民主政治领域方面的立法步伐,1997年10月率先在全国制定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还有旅游业条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等都是在国家和省未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出台的。
三、持续推进平安汕头建设,初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汕头经济特区始终把社会治理作为平安建设重点,从法治层面上对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问题加以解决。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首位,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坚持依法严惩、除恶务尽,打掉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开展涉农、涉土、涉众金融、劳资纠纷等社会矛盾治理工作,确保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深入开展“飓风”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两抢一盗”“黄赌毒”、新型网络犯罪等,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平安细胞工程”建设,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四、率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构建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汕头经济特区作为广东省第一批4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取得明显成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制”改革试点经验成为全国先进典型,被中央电视台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采用。全市法院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8.3%,一审判决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8%,均优于省高院设定的参考值。2016年底,汕头经济特区作为广东省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着力推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截至2018年6月,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12件。
五、大力倡导法治文化与潮汕传统文化高度融合,凝聚改革发展正能量。汕头经济特区把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组织发动各地各单位举办各类法治文化展示活动。汕头海关等7个单位成为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市法学会在基层、窗口单位创建8个法治示范点,创办《法治汕头》期刊。2016年5月起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现了信心回归、潮商回归、形象回归、特区精神和特区效率回归,创文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于2018年2月获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资格。
壮阔东方潮,风正一帆悬。奋进新时代,谱写新篇章。汕头经济特区正处于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节点和时代坐标上。我们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运用汕头经济特区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促进法治汕头建设与全面改革开放相互推进、共同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区域科教文卫中心、建设高水平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培育壮大高端现代服务业,办好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国家高新区、汕头江湾新区,积极申报自贸区,为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活力特区、和美侨乡、粤东明珠,推动特区加快发展,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做出应有贡献。
一要坚持政治引领,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广泛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投身改革、推动发展。
二要强化党的领导,建设法治政府。加强党对法治汕头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党委法治建设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完善法治建设评估制度;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继续完善市、县两级权责清单,优化行政服务,切实依法行政。
三要发挥立法优势,强化法治保障。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完善立法论证咨询和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地方法规规章合宪性自查机制,坚持立法工作服务经济,优化营商环境,把立法重点放在江湾新区、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国家高新区和中以(汕头)科技创新合作区等发展需要,保障各项事业规范、创新发展。
四要重视人才培养,壮大法治队伍。建立引才、育才、用才、励才的机制,健全法律人才库,多渠道选拔和吸收优秀的立法领军人才。加强法治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与专责机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协作机制,搞好项目研究、人员培训、交流合作;对法治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实行重奖;重视人才资源资本积累,建立“教育+培训”的网络体系。
五要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平安稳定。探索建立业主、外来人员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有效机制,推进市、县、镇、村四级综治中心提质升级改造;加强风险管控,形成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整治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法治文化载体建设,包括法治文化主题公园和公共设施建设;深化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改革,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拓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全力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作者单位: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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