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汕头日报 2018-12-03 07:55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8〕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第一条为规范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提升“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环境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商品住宅、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历史文化、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型及规模按本办法附表二(以下简称附表二)明确。

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依法配套建设市政公用、道路交通、绿地广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称小配套。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实用地(权属用地,下同)范围内除小配套外根据各层次规划控制为道路广场、大型公园绿地、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设施(以下统称大配套),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储、收回、征收。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的视同小配套用地,不计入收储、收回、征收范围。

实用地扣除大配套用地后的剩余部分为“三旧”改造项目的净用地。

第五条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和将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当按本办法附表一(以下简称附表一)第一类、第二类的要求在净用地中划留小配套用地。但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与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相混合的“三旧”改造项目,按附表一第三类、第四类的要求在净用地中划留小配套用地。

将非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等经营性用地的项目,不划留小配套用地。

第六条“三旧”改造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无法提供有效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除大配套用地外,可按附表一规定划留比例计算的用地面积补缴地价款后不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七条“三旧”改造项目的大配套用地和小配套用地相加,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超过40%的,大配套用地足额控制,小配套用地按以下要求统筹协调控制:

(一)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满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不再单独划留小配套用地;

(二)大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不足40%的,通过在大配套用地中计算视同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后,相应减少小配套用地规模,使总配套用地占该项目实用地比例等于40%。

按照前款规定统筹协调控制后的小配套用地(含实际划留小配套用地和视同小配套用地)占净用地+视同小配套用地总和的比例,应当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第八条编制或修改商品住宅“三旧”改造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配套要求、周边片区的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小配套用地的规模和设施安排的急迫程度,依法合理确定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改造项目净用地满2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满4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按需选择配套1项;

(二)改造项目净用地满4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满8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按需选择配套2项,并配套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

(三)改造项目净用地满8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满16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中按需选择配套2项,并配套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

(四)改造项目净用地满12公顷,且小配套用地扣除附表二中的区间道路用地后满24000平方米的,在幼儿园、公共停车场、肉菜市场3项中按需选择配套2项,以及在中学或小学2项中按需选择配套1项,并配套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卫生站、文化活动站、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

(五)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外的其他改造项目,其小配套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按附表二的要求论证确定。

第九条将工业、仓储用地改造为商品住宅、商业商务、旅游、娱乐康体等经营性用地的“三旧”改造项目,其按照本办法规定划留的小配套用地(含实际划留小配套用地和视同小配套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改造主体应当负责移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拆除。

第十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权属情况,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大配套用地和无偿移交政府小配套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抄送项目申报主体。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向“三旧”改造项目申报主体出具建设用地(包括一并实施的小配套用地)的规划条件,并抄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一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以及建成后是否移交给政府和具体承接单位等内容。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项目的小配套应当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改造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改造方案中实施,因用地、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在首期改造方案中实施的,应当在首期改造方案中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小配套中政府和改造主体各自所有的部分。下列小配套属于政府所有:

(一)教育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行政管理类、绿地广场类设施;

(二)社区服务类中的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

(三)市政公用类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厕;

(四)道路交通类中的道路用地、公交首末站;

(五)“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中明确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小配套。

前款规定以外的小配套属改造主体所有。“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改造主体所有的小配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整体登记,不得分割转让和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三旧”改造项目中属于政府所有的小配套委托改造主体代建的,建成后应当移交给政府,具体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通知承接单位与改造主体办理移交手续。承接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教育类设施按现行教育管理体制由市或区教育部门承接;

(二)绿地广场类设施、道路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按现行管养体制由市或区城管部门承接;

(三)社会福利设施按现行社会福利管理体制由市或区民政部门承接;

(四)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接;

(五)派出所由所在地区公安部门承接;

(六)公交首末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接。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具体承接单位的,由改造项目监管机构报市“三旧”办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协调解决。

承接单位接收小配套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改造主体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三旧”改造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用地出让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小公园历史文化街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5〕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三旧”改造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过程中,因项目土地权属界线问题造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下限要求的,应当计算补偿金;用以计算补偿金的用地面积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时明确,纳入改造方案一并报批。补偿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算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作为“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的构成部分进行征管。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不参与中心城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的“三旧”改造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1.“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划留比例表

2.“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详情请登陆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tou.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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