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辆赃车 换一年刑期 “90后”男子刚刑满释放又入狱

汕头日报 2018-12-01 08:17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潮阳区一名“90后”男青年,年纪轻轻却已3次获刑,而且两次罪名相同。不久前,向他人低价购买一辆摩托车并实施拆卸车牌和更换车锁行为的郭某武再次被押上法庭受审,最终被潮南区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1月,时年23岁的潮阳区贵屿镇人郭某武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此人又犯了抢夺罪,被潮阳区法院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满释放后,郭某武为自己找了一份工作,但他并未真正吸取教训。去年8月23日下午,他在没有任何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花900元向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购买了一辆南爵牌NJ125-8A型红色男庄摩托车,随后开到许某彬的“阿彬车行”中拆卸车牌及更换车锁。但他很快便被司马浦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因为他刚购买的摩托车是韦某当天在潮南区司马浦镇上底村失窃的赃车。经潮南区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这辆赃车实际价值为4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仍予以购买并持有,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郭某武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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