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步道行人被迫走马路 这种现象仍禁而未止,市民呼吁采取措施保证路人通行

汕头日报 2018-11-30 08:16

本报10月23日第5版报道的《行人和骑车人违章也要被罚》一文,报道了近期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开展文明交通提质升级行动中,加大力度查纠影响道路安全畅通及城市文明形象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与此同时,按创文工作要求,近日交警部门开始进一步规范步道机动车停放秩序,步道上的车辆必须按划设的泊位规范停放,不得占用盲人通道,影响盲人和行人正常通行。但在部分尚未划设步道泊位的地方,很多私家车仍乱停乱放。

这引起不少市民的热议:一方面,许多汽车开上步道停放,在很多路段行人只得被迫走马路,这些停放步道上的汽车是否应该负起什么责任?是否影响城市形象?另一方面,行人明明有步道却走不了,这样是否算违章?身处车流中的行人又怎么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对此,记者分数个时间段关注汽车停放步道现象。日间,在长平路市行政服务中心路段,南侧的施工工地临时围墙将步道挤占得只剩下约两米左右的宽度,但就这么窄的步道还停放着一溜私家车,经过的行人根本无法通过,只能走下马路与车争道;夜间,在嵩山路韩江路口靠星湖公园一侧,七八辆私家车横着停在步道上,恰好堵住了马路转弯处的人行道,到公园锻炼的市民只得走在马路上。而这里又是右循环道,不时有汽车与行人擦肩快速通过。类似的现象,在市区其他地方也同样可以见到。

有律师指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里的第六十一条就明确指出: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款也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本报记者陈 敏 文/摄

新闻推荐

繁荣华文文学 共筑美好未来 文学大咖齐聚汕大“论剑”

本报记者陈文惠文/摄本月26日至28日,由汕头大学文学院和学报编辑部联合主办的华文文学研究2018高端论坛在汕头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