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房产证骗人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汕头市一名40多岁的男子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金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3月初,郑某华萌发以假房地产权证作抵押向他人借款的主意,通过一名外地来汕务工男子伪造了两本一模一样的房地产权证,产权是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银安庄洪门某栋房产。同年3月中旬某日,郑某华用该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向吴某生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实得26400元。两天后,郑某华将该房租给吴某生,并以此为由向吴某生再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实际骗得26400元。
同月底,郑某华再次伪造了其另外租住的汕头市金平区金美街某房的房地产权证,以该假房地产权证书作为抵押,向吴某腾借款15000元,扣除利息及手续费,实得12750元。后郑某华以此前伪造的另外一本汕头市龙湖银安庄洪门某栋某房假房地产权证作为抵押,向吴某腾借款4000元。
郑某华利用伪造的三本房地产权证,分别向吴某生借款52800元、向吴某腾借款16750元,合计共骗得69550元,所得赃款被郑某华用于个人花费。2018年3月,郑某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案件审理期间,郑某华的家属将52800元、16750元分别退还给吴某生、吴某腾,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
金平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骗取他人财物69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黄佩增 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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