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卖骗钱财 不思悔改二进宫

汕头日报 2018-11-19 08:14

近日,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名在21年前有过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此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仍不务正业,以合同诈骗的方式骗取钱财而再次锒铛入狱。

2011年2月,家住龙湖区新津街道的纪某宏提供了一份《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其位于龙湖区拥有一块宅基地产权,并以此将该宅基地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郑某燕,与郑某燕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15年7月,纪某宏隐瞒该宅基地已转让的事实,将该地转卖给蔡某波,并提供了一份补办的《宅基地使用证》,与其签订宅基地的《合作建房转让协议书》,骗取蔡某波26万元后逃匿。

2017年8月,蔡某波向公安机关报案,15天后,纪某宏将骗得的26万元赃款退还给蔡某波,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前科,其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6月刑满释放。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纪某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如龙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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