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修剪树木,查处! 一市民被罚2.4万元

汕头日报 2018-11-11 08:17

本报讯 (记者康洁)树木遮挡住了商铺大门,或者绿树遮住了住宅光线,不要以为自己自行解决随意锯断就好。近日,一市民就因为擅自用油锯修剪树木,被城绿工作人员和市城管执法人员逮个正着,最终处以2.4万元罚款,目前该市民也已经承认错误并于11月5日缴交罚款。

记者从市城管部门了解到,9月16日下午,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市城绿中心通报称:有人正在市金砂路与东厦路交界处西北侧步道上修剪城市树木。市执法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勘验。现场严重情况让执法人员目瞪口呆,三株大叶榕树几乎被“剃成光头”,树枝树叶散落一地,从场面可以看出,这原本是枝繁叶茂的三株大树。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市民陈某承认了擅自修剪树木的行为,并愿承担此事的一切法律后果。

据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统计,三株树木的胸径分别为60厘米、40厘米、40厘米,被修剪树枝共计21枝,其中最大的树枝直径分别为36厘米、12厘米、20厘米,均已超过树枝所属树木胸径的30%。为确保处理的严谨性,市执法局通过市园林部门协助核定所修剪的三株大叶榕的价值为:胸径60厘米的4000元/株、胸径40厘米的2000元/株。陈某修剪的三株大叶榕胸径分别是60cm、40cm、40cm,依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修剪前树木原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那么究竟处罚是怎样定量定额的呢?据了解,《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如碰到城市建设需要的;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发生检疫性或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等等情况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求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树枝直径为本株树木胸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照树枝直径大小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下的,按照每枝八十元至一百元处以罚款;树枝四厘米以上八厘米以下的,按照每枝一百二十元至二百五十元处以罚款;树枝八厘米以上的,按照每枝五百元处以罚款;(二)树根直径在四厘米以下的,未造成树木倒伏危险的,按照每根二百元至五百元处以罚款;(三)超出上述范围的,按照修剪前树木原价值的三倍处以罚款。

城管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城市树木作为道路绿化主体之一,它可以补充氧气、净化空气、美化城市、减少噪音……我们每个人都有义务,去爱护我们的道路绿化,切不可因一己私利去破坏,城管部门将打击一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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