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24小时”优化办事流程 汕头市出台工作细则规范死亡证签发,11月起执行

汕头日报 2018-10-31 08:22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实施省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的规定,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流程,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该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明确不同情况下

《死亡证》签发部门

据了解,2015年9月汕头市实施《汕头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签发使用和信息登记工作细则(试行)》(汕市卫﹝2015﹞131号)以来,由于该细则对一些具体情况下各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出现各部门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时互相协调耗时长,给群众造成不便。同时,原《工作细则(试行)》中未涉及的部分事项,在工作过程中依靠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三部门进行口头协调处理,没有明确政策依据可供各签发《死亡证》的单位参考。2018年1月省编委等11部门下发《关于取消50项证明事项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8〕34号)、2月市政府下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汕头市取消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汕府〔2018〕14号)均取消了居民在办理死亡证明时,居(村)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程序。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优化发证和信息登记管理流程,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拟定了本工作细则。

据悉,《工作细则》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不同情况下《死亡证》的签发部门为: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指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死亡个案和在非医疗机构场所的正常死亡个案,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死亡且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个案,由公安部门签发《死亡证》。本细则中的发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街道卫生预防保健所。“申办人”指死者亲属、知情者或供养“三无”人员“孤儿”等对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等。

在家死亡信息

需由知情人向村居申报

《工作细则》明晰了签发流程,根据死者死亡场所、是否经医生救治、是否正常死亡(死因是否可疑)等情况,梳理《死亡证》签发流程。对非正常死亡和存在可疑情况报案的,明确申报人的报案责任,并在开具《死亡证》之前均要求公安部门出具调查文书。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取消居民在办理死亡证明时,居(村)委会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程序。

据介绍,由于国家要求“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未经救治的死亡者(含死亡新生儿)名单,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在家死亡信息需由知情人向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才能及时掌握人口死亡情况,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因此要求申办人在办理《死亡证》之前,到村(居)委会进行人口死亡申报备案。

各相关单位

须做到五个“24小时”

根据《工作细则》,要求卫计、公安、民政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须明确责任科室,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并做到五个“24小时”。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24小时有人负责签发《死亡证》,在遇到非正常死亡的或可疑情况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公安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有人负责非正常死亡的死因判断和可疑死因判断,对非正常死亡及时开具《死亡证》和《尸体处理通知书》,以及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时间有人负责户口注销的签章;村(居)委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接受申办人关于死亡信息的申报后,立即向指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在遇到非正常死亡的或可疑情况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民政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能提供遗体接运服务;各相关单位向公众公开的联系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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