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增强警示效果 汕头市首例因偷排水溶加工废水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
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对环保、食药领域特别是污染环境案件一律优先办理。
检察机关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以此为戒,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恪守法律法规,凡正在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予以监督和纠正。
典型案件
2015年底,被告人陈某裕在其经营的某绣花厂厂房内,开始经营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处理。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陈某裕就雇人从事绣花花边辅料的水溶加工生产。为节省处理污水成本以获取更大利润,陈某裕及另一被告人连某波等将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市政地下雨水管网。
根据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该绣花厂两个排污口样品废水中化学需氧量、PH值、总磷超标。经鉴定,仅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该绣花厂通过非法水溶作业取得的违法收入就达到576293元。
被告人陈某裕、连某波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移送金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平区法院于去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某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被告人连某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获悉,该案是汕头市首例因偷排水溶生产的废水对相关水环境造成污染,企业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案件,对司法机关以企业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标准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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