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高空抛物”险象环生防不胜防 取证成最大难题,有市民建议借助小区监控震慑此行为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记者近日走访了汕头市一些社区居民楼发现,“高空抛物”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从一个方面拷问着市民的道德素质,而“取证难”也成为遏制这一现象的最大“瓶颈”。
在市区陈厝合安和街等城中村巷道,就有不少在建或装修的楼房不时发生建筑材料或工具掉落的现象。快递员小李近日送快递到安和街79号楼下,突然听见“砰”的一声,一把水泥抹刀“从天而降”,掉落在小李开的摩托车的后轮边上,然后直接落在了地上。当时这把水泥抹刀离小李很近,大概只有十厘米左右。当时小李和旁边一个送美团外卖的小哥都被吓得不轻。后来,一个大概40多岁的女子从楼上跑下来,捡回了那个水泥抹刀,她解释说是装修师傅从窗户上面摔倒,才导致这个水泥抹刀砸了下来。
市区长平路一花园小区也曾发生过一起故意往楼下抛大便的闹剧。当时该住宅楼的沿街商铺连续几次在门口发现发出恶臭的塑料袋,打开一看竟然是人的粪便!商铺于是向小区物业反映,管理处专门派人在现场“盯梢”,终于逮到了这出恶作剧的“始作俑者”——高层的一个居民,并用相机将过程拍了下来,取得了第一手的证据。据了解,这件事的起因是楼上居民认为楼下商铺深夜营业影响了他们的休息,物业部门要求其立即停止此种恶劣的报复行为。
近年来,国内由高空抛物酿成的悲剧屡见不鲜,女子摆摊脑部被高空坠下的晾衣棍插中,造成智力缺损;母亲怀中的女婴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当场死亡;发行员送报纸时空中突然掉下一把锃亮的菜刀,险些送命……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抛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而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市区一些城乡结合部是高空抛物的“重灾区”。市区金凤东路立兴楼的不少居民对高空抛物已经是见怪不怪了,袋装垃圾、烟盒烟蒂、木块纸屑直接就从“天上”掉了下来,而抛物者却几乎每次都像“缩头乌龟”一样不敢露面,被砸中的人只能“哑巴吃黄连”。记者走访一些住宅小区发现,加装摄像头、加派巡逻人手,对高空抛物现象进行监督、记录,将拍下的不文明现象公示在小区内,这些都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高空抛物的措施。此外,小区物管在每个楼层放置垃圾桶,极大地方便了住户倒垃圾,也有效减少了高空抛物的几率。然而,事实上高空抛物现象却屡禁不止,管理难度相当大。汕头市东区一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雇用的清洁人员每天都能清扫出两三桶高空抛下的面巾纸、饮料瓶等废物。物业管理处在小区的十几条楼梯入口处都挂有禁止高空抛物的公益广告牌,然而收效甚微。一旦有居民投诉此类问题,他们会到现场了解情况,如果找到肇事方,一般以劝说教育为主;如果找不到,他们也没法管。环卫部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高空抛物的执法权归于城管部门,环卫部门只能加以劝阻,而不能对当事者进行处罚,而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最大难题,绝大多数高空抛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而无法认定肇事者就无从处罚。
市民魏先生认为,高空抛物不仅影响市容,更直接威胁到市民的人身安全,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坚决予以遏制。他认为,既然高空抛物面临着取证处罚难的困境,有必要借助高科技手段,比如在小区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从而留下高空抛物的有力物证,不失为震慑高空抛物行为的可取做法。物业管理机构还可与业主签订《业主公约》,杜绝小区“高空抛物”缺德行为。
高空乱抛物严重 可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杜绝高空抛物?在谴责道德缺失者的丑陋行为、呼唤公德意识的同时,能否制定相关法规、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市区长平路一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由于高空抛物破坏了居民楼周围的卫生环境,事实上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有此困扰的居民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高层住户停止此种侵害;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无论是有意或者无意的,根据《民法通则》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利益,在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更是触犯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一款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外,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除了主观方面是过失之外,其余均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同。
不过,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止高空抛物这种行为以及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是比较难执行的,因为取证非常困难。因此,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同一栋楼的业主,除非能够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学界和媒体生动直观地称该条为“连坐担责”,由此也令高空抛物的民责分担被群众广为知晓。事实上,要杜绝“高空抛物”这一现,象关键还是要市民素质的提高,通过在社会上宣传营造讲文明的社区环境,齐心协力保护好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才能让社区变得更和谐。本报记者 李伟烽
新闻推荐
讴歌伟大时代 献礼改革开放 五大经济特区水彩画联展在汕头举行
深圳特区报汕头10月21日电(记者吴绪山通讯员汕博)为讴歌伟大时代,献礼改革开放40年,由汕头市委宣传部、深圳美术馆主办,汕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