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4万多元拘禁他人 被告人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1年
日前,龙湖区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敏、陈某远宣告一审判决。为索要债务结伙拘禁殴打他人,两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32岁的饶平籍男子黄某敏是汕头市某公司的负责人,因卢某介绍他人将一辆黑色轿车向其公司抵押借款而与卢某、罗某等人产生纠纷。2017年5月28日下午,当罗某、卢某到黄某敏的公司协商处理轿车抵押借款事宜时,黄某敏指使陈某远看管罗某、卢某,自己将公司大门反锁,不准两人离开。至次日晚,卢某两人一直被黄某敏看管拘禁在公司内,并要求卢某负责将抵押车辆所借的44000元归还该公司。期间,陈某远殴打罗某胸口,黄某敏则在发现罗某报警时,将其手机摔坏。同月29日晚,民警接报警后,在公司内将卢某解救,并抓获黄某敏、陈某远。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敏、陈某远为索取债务而结伙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敏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泽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陈某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魏雪琪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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