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偷朋友钱财 竟然还敢施“诈” 一女窃贼被判有期徒刑2年

汕头日报 2018-10-15 07:53

近日,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宗案件,一名女窃贼盗窃朋友商店内的现金,还以帮助朋友破案为由编造谎言,再次骗取该朋友的钱财,后见无法圆谎想与朋友“私了”,最终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21岁的谢某红窜至其朋友谢某翔位于龙湖区新溪镇的百货店内,趁谢某翔离开现场之机,先后三次盗走其存放在店内收银柜里的现金300元、17400元、1200元。

同年7月下旬的一天,谢某红对谢某翔谎称其亲戚在公安机关工作,能帮助谢某翔针对失窃一事提取作案人员指纹加速破案,谢某翔信以为真后,谢某红向谢某翔索骗取了1200元现金作为指纹鉴定费。随后,谢某红又用以上方法,先后5次骗取谢某翔共计5400元。

同年9月,谢某翔多次催促谢某红落实指纹鉴定,谢某红见无法继续隐瞒事实,来到谢某翔店中向谢某红承认自己盗窃并诈骗钱财的事实,准备就此事与谢某翔私了时,被谢某翔和丈夫扭送至公安机关。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红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魏雪琪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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