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目张胆多次行窃 菜园销赃落入法网 被告人沈某高被龙湖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湖区法院日前对一名明目张胆多次盗窃的被告人以盗窃罪、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1岁的饶平籍被告人沈某高在市区多处使用工具撬盗他人机动车,最后在龙湖区韶山路某菜园企图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6年11月,被告人沈某高驾驶一小汽车窜至汕头市龙湖区辛厝寮村内,发现一辆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摩托车,沈某高从车内取出螺丝刀、T字型工具撬盗该摩托车。得手后正准备推车逃离现场时,被车主杜某的房东通过监控视频发现,随即下楼驾车进行追赶。沈某高发觉有人追赶后,从旁边地上拾得木棍威胁房东,在房东继续挡住其去路时,沈某高又从其驾驶的小汽车内取出电棍对房东进行威吓。随后,沈某高从车内取出砍刀劈砍盗得的摩托车泄愤。最后,沈某高丢弃得手的赃车,驾驶其小汽车逃离现场。
2017年2月,沈某高窜至澄海凤翔街道洲畔村,发现一辆停放在该处的五菱牌面包车,再次用T字型工具撬盗该车。得手后,沈某高驾车逃离现场。
两个月后,沈某高在市区黄河路,向朋友收购盗窃所得的望江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当沈某高将赃车转移至龙湖区一菜园准备转手销赃时,公安民警根据线索追查至该处菜园将沈某高抓获,现场还查获另一辆沈某高收购得的陆豪牌两轮摩托车。经查,望江牌摩托车是蔡某于当日凌晨在龙湖区龙湖村被盗的车辆,市场价值约5千多元,沈某高归案后摩托车已归还失主。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高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抢劫罪及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魏雪琪 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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