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逝世 买房过户难? 法院判令房屋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本报讯若房屋买卖交易中,产权人在世时已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但一直未过户,那么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协助房屋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呢?近日,平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为赖先生的4名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房屋买受人刘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依法判令赖先生的4名继承人协助刘女士将平远县大柘镇的某处房产所有人的名字变更为刘女士。
据了解,该房屋坐落于平远县大柘镇,所有权人为赖先生。2001年7月29日,刘女士夫妻俩与赖先生夫妻俩订立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赖先生将该房屋以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女士夫妻俩,日后房屋需要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办证过户手续费用由刘女士方负责,赖先生方负责提供办证过户手续的有关证明资料。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款项全部付清给赖先生方,赖先生夫妻俩也将房产证交由刘女士方保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刘女士一家一直居住该房。2018年6月20日刘女士与其丈夫离婚,其丈夫明确表示愿意放弃涉案房屋,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赖先生已于2005年死亡,后其父母亦相继死亡,赖先生与其妻子廖女士生育了1个儿子。除赖先生外,赖先生父母还生育了2个子女。2019年,刘女士与赖先生的妻子廖女士等联系,要求廖女士等人协助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廖女士等人未予以配合,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将房屋继承人,即赖先生的妻子、儿子、2个兄弟姐妹告上了法庭,诉请4名房屋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廖女士、赖先生共同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内容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原告已付清房款,且赖先生、被告廖女士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因产权人赖先生已于2005年死亡,后其父母亦死亡,该房屋依法发生继承关系,故4被告作为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曾冬梅)
新闻推荐
仁居镇畲溪村村企共建产业基地带农致富 引来好项目 蹚出奔康路
平远县仁居镇畲溪村上龙产业基地。(袁志鹏摄)●本报记者傅思林特约记者袁志鹏朱双玲朱维佳翻山越岭,沿着一条新修的水泥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