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一照多址改革 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记者郑炜梅通讯员李波蔡靖)12日,梅州市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在梅州市范围内正式实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一照多址等相关改革。
长期以来,商事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常常遇到“住所证明难”的问题。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住所性质多样、提交材料繁琐已成为市场准入的堵点。此次《规定》的出台,是贯彻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突破性地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为申请人自主申报承诺制,将住所登记需要提交的房产证、村(居)委证明、单位证明、租赁合同等,统一改为按照“申报+承诺”方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且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可以不设立分支机构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规定》突出强调三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申请人、商事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及义务。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强调申请人、商事主体自律、诚信。三是大幅简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申报+承诺方式,商事主体只需提交登记信息申报表及承诺书,无需提交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即可办理登记,从而大幅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将极大地提升梅州市开办企业便利度,进一步优化梅州市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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