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查询制度 为孩子撑起了“保护伞”
■ 林德培
日前,梅江区检察院联合梅江公安分局、梅江区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召开预防校园性侵专项行动座谈会,签署合作方案,建立梅江区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依法将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挡在校门外。(见《梅州日报》4月10日3版)
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是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刚性落地的一项具体举措。近年来,教师猥亵未成年人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影响相当恶劣。有的当事人东窗事发受到法律惩处后,又伺机应聘进入外地学校或校外培训机构任教,这类人进入教师队伍,其实是制度的漏洞。梅江区此次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无疑对净化教育环境、纯洁教师队伍、保障学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沃土,容不得任何形式的玷污。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队伍,决不允许师德败坏之徒混进来。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防火墙”,不仅要把好准入关,还要清理好门户。让人欣慰的是,在对新招录人员进行入职查询的同时,梅江区也将逐步排查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对发现存在性侵违法犯罪前科的,依法依规处理,不得其在学校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一做法,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是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的题中要义。笔者认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的内容,不应仅限于“性侵”,对于涉及毒品犯罪和组织、容留卖淫类违法犯罪,以及家庭暴力、诈骗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也要纳入查询范围。只有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采取严厉的从业禁止手段,才能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为祖国的花朵选择合格的园丁。
当然,建立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不能局限于公办的高校、中小学校,还要把法律的目光和辐射力投向校外的培训机构。对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等,都应该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这一关。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是,各地要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使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涉案人员“有人可找、有责可究”,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受侵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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