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教育局印发《梅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 对申请学历证明条件作出明确
本报讯(记者郑炜梅)日前,市教育局印发《梅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对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主体、申请学力证明条件、申请学力证明对象 、申请时间等作出明确。每年1(12)月和6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公布后的40天内可申请学历证明。
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历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16周岁以上社会考生(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具有梅州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梅州市居民居住证人员,通过参加“学历证明”考试(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学历证明”。
申请“学历证明”的学生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二是参加了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且其中必须有一门科目是在梅州市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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