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城一少年帮忙销赃 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有期徒刑6个月

梅州日报 2021-03-25 05:53

本报讯小伙伴偷来车辆,梅城一“零零后”少年林某联系买家帮忙销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帮助他人销赃的林某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4月12日,林某的朋友邓某彬找上门来。原来邓某彬在2天前从梅江区海吉星批发市场的地下停车场偷来了一辆小车,要林某帮忙联系买家“出手”。邓某彬表示卖车的赃款归他,送一辆旧车给林某作为酬劳。林某对此心动了,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上了梅县区松口镇的一个买家,然后两人一起把偷来的小车开到松口镇,以2200元的价格卖掉。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2002年12月出生的林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翁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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