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防患于未“燃”

梅州日报 2021-03-25 00:13

近期天气连续放晴,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兴宁法院梳理了2017年至今审结的13宗失火以及4宗放火案件(其中4宗是扫墓祭祀引发山火,8宗是耕种烧荒造成森林火灾,3宗是乱丢烟头引发森林大火,2宗是泄愤放火),并选取了以下3宗典型案例,用以警醒广大群众吸取教训,野外谨慎用火,保护森林资源,爱护家乡的绿水青山。

案例一:祭祀毁林十七公顷,被判刑二年

2018年4月5日上午9点多,彭某新及其家人携带纸钱、香烛等祭祀用品到山上拜祭后,在其位于兴宁市坭陂镇某村老屋禾坪内,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等进行焚烧,之后将灰烬倒在老屋西侧的一丛绿竹头下,然后与家人一起离开。12点左右,这些未燃尽的灰烬引燃干燥竹叶,后火势蔓延至山上引起山火,当天下午山火才被扑灭。经核实鉴定,此宗山火致兴宁、五华两市(县)合计过火面积43.4公顷,其中有林地17.1公顷,无林地26.3公顷,损失合计人民币347328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新无视国法,在清明时节从事祭拜活动时忽视公共安全,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17.1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兴宁法院根据被告人彭某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方式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而每年因扫墓焚烧纸钱引发火灾甚至构成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传统的焚烧祭祀品的方式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广大群众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遵循野外用火规定,移风易俗,低碳祭扫,文明祭祀,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烧荒造成森林火灾,领刑八个月

2018年3月3日下午2点多,彭某在兴宁市新圩镇某村其娘家屋门前的荒田耕作,其将铲除的杂草堆在田里,随后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火势蔓延至山上造成森林火灾。山火于同日晚上9点多才被扑灭。经测算,此次山火过火面积32.07公顷,其中有林地20.87公顷;无林地11.2公顷,不计损失。此次山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为人民币76691.8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没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用打火机点火烧荒田里的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失火烧山至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最终,兴宁法院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很多农民朋友为省事习惯在地里焚烧杂草禾秆,但稍不注意就会引发火灾,而火灾一旦发生,借助风力破坏性极大,导致“火烧连营”,尤其是在林地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当前已进入护林防火期,应当注意野外农事用火,不要在靠山的地方烧田坎、杂草、禾秆等,避免酿成大祸,导致自己构成犯罪。

案例三:乱丢烟头引发山火,判刑八个月

2019年12月8日,曾某海独自一人到兴宁市罗浮镇某村山上游玩,行至半山时拿出随身携带的香烟和打火机在路上吸烟,烟头未熄灭即被其随意丢进路边的草丛中,烟头点燃树木,曾某海试图扑灭未果引发山火。经林业部门核算,曾某海引起山火的过火面积为199.5亩,受害油茶林地183.9亩。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海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曾某海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涉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最终,兴宁法院根据被告人曾某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森林火灾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起因多是由于行为人一时疏忽,一个烟头、一个随地乱扔的饮料包装瓶等,都有可能造成一片森林的毁灭。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野外用火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坚决禁止在林区吸烟、乱扔垃圾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兴法宣)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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