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
本报讯27日,记者从市发改局了解到,该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梅州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含乡镇一级)出台的涉及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均需填写台账纳入清理规范范围。
本《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部署,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根据市发改局工作部署,3月17日前,对台账中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应立即停止执行;对其中仍需要保留的措施,须逐条研究制定规范完善方案,明确时间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月通报清理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等指标体系。
《指导意见》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的设列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作出明确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该领域主管(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仅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由认定部门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掌握的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应当按照合法、必要的原则进行。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失信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规定。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制定信用修复的具体规定,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对失信信息进行标注、屏蔽或删除。(张怡古贵梅钟洁)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方俊鹏)2月23日,市商务局发布了推行“公筷公勺”深化“光盘行动”制止餐饮浪费倡议书,倡导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